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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 一、受接管營運之民間機構已恢復正常之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終止接管營運。 主管機關於終止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終止接管營運之事由。 二、終止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 三、終止接管營運之時日。 四、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移交民間機構及主管機關,如有賸餘財產,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移交民間機構或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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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