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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14條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由工作小組具名並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甄審會供甄審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所報內容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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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