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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16條

評審作業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性質,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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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