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18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18條

綜合評審時,主辦機關應請合格申請人就其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甄審會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 甄審會應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前項合格申請人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