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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2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審核本法
第四十二條
政府規劃及
第四十六條
第三項第二款民間自行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甄審會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甄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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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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