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6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6條

甄審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其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主辦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