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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9條

申訴提出後,申訴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申訴事件經撤回者,申訴會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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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