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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不足支應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強制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強制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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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