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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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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