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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之下列設施: 一、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二、依法指定之古蹟、考古遺址及其設施。 三、依法登錄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及其設施。 四、展覽、表演、製作、發行、映演、播送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等相關設施。 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保存等相關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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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