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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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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第3條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接管營運:一、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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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