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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法第三條所稱之自來水、水利、電業、公用氣體燃料、重大工業及商業設施等公共建設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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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