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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5條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依
第三條
規定公告期滿後,應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 經主辦機關核定有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必要時,民間機構應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含樁位座標表、椿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主辦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其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准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
第七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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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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