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第6條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與營運之配合,以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裁決之。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由主管機關裁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