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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運動設施,得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其費用分攤及給付方式,依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接管契約或其他契約之約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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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