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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第2條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2條
本法所定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本法所定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運機器、設備、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本法所定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規定之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其進口關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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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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