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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未即時檢具前條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沒入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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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