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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 第3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管理局得視科學事業、土地利用及產業需求等情形,於其所轄範圍內經取得籌辦許可之民間園區供設廠使用之土地面積總和不足九十公頃時,報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同意,開放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之申請。 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或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重大項目,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件,其申請條件,不受前項土地面積總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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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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