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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與縣 (市) 政府或縣 ( 市) 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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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