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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22條

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其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均應維持在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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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