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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就其規劃之捷運建設計畫中經核定路網之一部或全部,擬由 民間投資者,經行政院核准後,應公告徵求投資。 地方主管機關就其完成初步規劃之捷運建設計畫,擬由民間投資者,經行 政院核准後,應公告徵求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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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