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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以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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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