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0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民間機構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可洽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儀器設備之清單。 (四)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六)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人材培訓計畫。 (二)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員工出國進修規定。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