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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會商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交通建設所需之長期優惠貸款。 前項貸款由民間機構與金融機構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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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