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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6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適用
第五條
第四項規定。 二、依
第五條
第五項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者,適用各期程核定日當時之規定。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適用交貨當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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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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