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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應設隊;並得視工作任務需要,下設若干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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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