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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9條

民防總隊為應民防任務需要,得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民防團、民防分團及其所轄任務中隊、勤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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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