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第40條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0條

民防團隊平時應擇定適當之集結待命位置,並建立召集聯絡方式,以備服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迅速到達待命服勤。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