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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5條

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 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得委由民防總隊統一印製。 第一項識別證明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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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