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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得徵用、徵購之物資種類如下: 一、土地、土地改良物。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法規所定之搶修、運輸工具。 三、藥品醫材。 四、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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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