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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收到徵用、徵購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規定時間報到時,主管機關應即填具應徵報到書,交予應徵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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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