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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第7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補償書,連同徵用物資及補償金,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徵用物資無法修復、毀壞、滅失時,無須填發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返還物資。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併同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及補償書,連同補償金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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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