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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 第12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政府機關權責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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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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