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氣候變遷因應法 › 第17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氣候變遷因應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

「氣候變遷調適」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第1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第2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
← 第16條看 氣候變遷因應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