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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 第32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
第二十四條
與前條之代金及
第二十八條
之碳費。 二、
第二十五條
及
第三十六條
之手續費。 三、
第三十五條
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其他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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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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