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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4條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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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