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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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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二、違反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公告禁止之規定。 三、違反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 四、違反依
第三十八條
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核准內容、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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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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