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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13條

氣墊船之定期查驗包括下列二種,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 一、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四個月之前後一個月內施行一次查驗。 二、依輪機裝備之類別經航政機關事先核定按使用小時數所施行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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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