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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30條

氣墊船輪機裝備,依使用小時數施行之定期查驗,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及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氣昇鼓風機之風葉應拆卸大修試驗,經檢查人員認可,或換裝經檢查合格具有證明之裝置。 二、推進器與氣昇鼓風機風葉連接動力裝置與傳動裝置間之齒輪、軸系、接合器、軸承等,應予拆卸檢修。 三、檢修換裝後,應施行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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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