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氣象法 › 第21條

氣象法 第21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中央氣象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前項獎勵或表揚之申請程序、條件、種類、方式、評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氣象法 全文第2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