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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附則
新聞傳播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適時據實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中央氣象局得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氣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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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