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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記執 照及費用申請變更登記,換發登記執照。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地址。 四、變更代表人。 五、變更承裝業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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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