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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2條

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保護、管理、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工作有貢獻,或經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範圍、方法、內容、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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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