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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一句話看懂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依法徵收地上權,訂定補償辦法,規範補償標準、程序及相關事項,以確保私有財產權及水利事業之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8-13・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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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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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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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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