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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所稱水利建造物管理機關 (構) 係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負責水利業務 之單位及各地區農田水利會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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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