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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興辦人(以下簡稱興辦人)指該水利建造物之所有人,其由政府興辦者,為其指定之主辦或管理機關(構)或法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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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