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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保護帶時,應實施測量、埋設明顯界樁或植界木,並檢具下列資料,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設置依據。 二、設置目的。 三、保護帶範圍(包括位置圖及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及面積。 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五、實施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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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