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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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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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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土保持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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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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