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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申報開工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三年內,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領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申報開工: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文件。 二、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 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以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者,其有效期限應超過預定完工期限;無需者免附。 四、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無需者免附。 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限,並檢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核可函代替,並應於核定後一年內申報開工。 水土保持義務人無法於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期限內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申報開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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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之日,原審定或核定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失…第35-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核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

「申報開工」的其他條文

第22-1條工程停工逾三個月,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敘明停工期限,向主管機關申報停工,並繳回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第23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開工前,豎立開發範圍界樁,以紅色界樁標示開挖整地範圍及於工地明顯位置豎立施…第24條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容,並按期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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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