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第24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24條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活動者,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四、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